2002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。
根據2004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遼寧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>的決定》修正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保安服務管理,規范保安服務行為,發揮保安服務在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保安服務企業、內部保安組織,招聘保安人員和從事保安服務活動,應當遵守本條例。
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保安服務企業,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為社會提供專業化、有償安全防范服務的特殊性企業。
本條例所稱的內部保安組織,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,由企業、事業單位設立,從事內部守護、押運等安全防范的組織。
本條例所稱的保安人員,是指保安服務企業或者內部保安組織聘用,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。
第四條 保安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、法規、規章,依法維護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的合法權益。
第五條 省、市、縣(含縣級市、區,下同)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,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。
工商、稅務、勞動和社會保障、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,對保安服務依法進行監督管理。
第六條 保安服務企業和保安人員在保安服務活動中成績顯著的,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予以表彰和獎勵。
第二章 保安服務企業
第七條 保安服務企業是獨立的法人實體,依法自主經營,獨立核算,自負盈虧。
第八條 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?。ㄒ唬┯蟹弦幎ǖ拿Q和章程;
?。ǘ┯泄潭ǖ慕洜I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;
(三)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資本;
(四)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;
(五)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;
(六)符合國家關于設立保安服務企業的其他規定。
第九條 設立保安服務企業,應當向省公安機關申領保安服務業許可證。
第十條 保安服務企業的經營范圍:
?。ㄒ唬┢笫聵I單位、機關團體和公共場所、居民住宅區的安全守護;
?。ǘ┴泿拧⒂袃r證券、金銀珠寶、文物、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資和爆炸、化學等危險物品的押運;
?。ㄈ┱褂[、展銷、文體、商業等活動的安全保衛;
?。ㄋ模┭兄崎_發、推廣應用各類安全技術防范產品,承接各類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,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;
?。ㄎ澹┌踩婪蹲稍兎?;
?。┢渌0卜枕椖?。
第十一條 保安服務企業為客戶提供保安服務,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合同,合同應載明服務項目、收費標準、服務期限、違約責任、損害賠償、終止合同條件等內容。
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。
第十二條 保安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,明確其工作內容、期限、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、報酬、社會保障、勞動紀律、合同終止條件、違約責任等內容。
第十三條 保安服務企業變更名稱、注冊資本、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或者解散的,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。
保安服務企業不得出租、出借、轉讓保安服務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。
第三章 內部保安組織
第十四條 國防軍工、科研院所、重點工程、重要工礦企業、大專院校、供水、供氣、電力電氣、重要物資儲備等單位,具備下列條件的,可以設立內部保安組織:
?。ㄒ唬┯袑B毜墓芾砣藛T;
?。ǘ┯泄潭ǖ霓k公場所;
?。ㄈ┯幸欢〝盗康谋0踩藛T;
?。ㄋ模┯薪∪墓芾碇贫?;
?。ㄎ澹﹪乙幎ǖ钠渌麠l件。
第十五條 設立內部保安組織,應當向縣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,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。
第十六條 內部保安組織承擔本單位內部的安全防范工作,不得對外提供服務。
第十七條 內部保安組織撤銷或者變更建制,應當報原批準的公安機關備案。
第四章 保安人員
第十八條 保安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年滿十八周歲;
(二)身體健康;
?。ㄈ┚哂谐踔挟厴I以上文化程度;
(四)遵紀守法,有良好品行。
第十九條 保安服務企業、內部保安組織聘用保安人員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公開招聘。
第二十條 被招聘的保安人員應當經過培訓。
設立保安培訓機構,應當經省公安機關批準。
第二十一條 保安人員履行下列職責:
?。ㄒ唬﹫绦惺刈o、押運等安全防范任務;
?。ǘ┍Pl大型活動和重要場所;
(三)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,提供設計、安裝保養和維護安全技術防范設施、保安裝置等保安技術服務;
(四)對發生在執勤區域內的刑事案件、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,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客戶單位,采取措施保護發案現場,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發案現場秩序。
?。ㄎ澹┞鋵嵎阑?、防盜、防爆炸、防破壞等治安防范措施;
?。┓?、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第二十二條 保安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剝奪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;
?。ǘ┧巡樗松眢w、住所和場所,扣押他人合法證件、合法財物;
?。ㄈ┤枇R、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;
(四)泄露守護目標、押運物資等的秘密;
?。ㄎ澹┩婧雎毷?,不履行職責和義務;
?。┳璧K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;
?。ㄆ撸┮怨ぷ髦闱迷p勒索客戶;
(八)為客戶追索各類債務或者解決勞務糾紛;
(九)私自提供保安服務;
?。ㄊ┢渌`反法律、法規的行為。
第二十三條 保安人員執行勤務時,應當著統一的保安服裝,佩戴統一的保安標志,并持有保安人員工作證件。
保安人員的保安服裝、證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。
第二十四條 保安人員執行一般任務時,可根據需要配備和使用橡膠警棍等非殺傷性防衛器械。
保安服務企業的專職守護、押運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武器裝備。
第五章 監督管理
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安服務監督制度,對保安服務企業、內部保安組織進行監督檢查。
第二十六條 保安服務企業、內部保安組織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。
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,受理對保安服務企業和保安人員的投訴,及時處理在保安服務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。
第二十八條 保安服裝、保安標志和保安器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實行統一制式、統一標準、統一管理,由省公安機關監制。
未經省公安機關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保安服裝、保安標志和保安器械的生產和銷售。
第六章 法律責任
第二十九條 保安服務企業違反保安服務合同的約定,給客戶造成財產損失,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,未經公安機關批準,擅自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或者擅自從事保安經營活動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。
違反本條例規定,擅自設立內部保安組織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。
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,出租、出借、轉讓保安服務行業許可證的,由公安機關沒收保安服務行業許可證,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。
第三十二條 保安服務企業、內部保安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:
?。ㄒ唬┪窗幢緱l例的規定聘用保安人員的;
(二)未按規定給保安人員配發器械的。
第三十三條 保安服務企業、內部保安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可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:
?。ㄒ唬┙馍⑽聪蚺鷾蕶C關辦理手續的;
(二)未按規定給保安人員配發服裝、標志、證件的。
第三十四條 保安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,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;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規定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,保安人員執行勤務時,未著統一的保安服裝、未佩戴統一的保安標志或未持保安人員工作證件的,由公安機關對其所在的保安服務企業給予警告,可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。
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,未經公安機關批準,擅自從事保安服裝、保安標志和保安器械的生產和銷售的,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產品及違法所得,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。
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保安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中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。